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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 wanna get love》涉嫌借鉴《天才白痴梦》的公告





大家好,这里是坤丞主页。


今天下午主页皮下收到了有关于《I wanna get love》和《天才白痴梦》的投稿,且在皮下进行处理之前两位作者也已经进行了交涉。(图1、2、3)

原本两位老师都已经将文章删除,但皮下在获得两位作者的同意之后,分别收到了两篇文章的原稿,在此首先感谢两位老师的配合。我们之后便将争议最大的两段进行了调色盘(图4)对比:

1.两篇文章皆由fcc刷牙的场景切入

2.两篇文章都围绕着一栋多层租楼的群租展开

3.文章中都出现了一只猫和一条狗

4.fcc的男朋友cxk的人物设定均是明星

5.“小爷”,“本少爷”这样角色原型本人从未用过的称呼均有出现

以上


但调色盘并不能作为判断的唯一依据,因此我们关于两篇文章是否有雷同之处展开了讨论:

1.是否接触

2.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判断抄袭的关键

在论证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时,一般以作者是否有可能接触到原作品和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两个方面判断。

“接触说”规避了以往纯粹以作品产生时间为依据的弊端,因为一些作品即使公开发表,或先完成,但根据现实的不同情况,涉嫌抄袭的作者可能碍于语言障碍或信息传播局限,没有可能接触。那么所谓的相似很有可能是一种巧合。

而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条件,则包括人物塑造、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情节发生顺序等四方面,有时表现为语句雷同,即一种低端照抄的方式,有时则表现为对创意的剽窃,虽然描述语言不同,但实际给占绝对优势比例的观众以显著相似的感觉。

首先,法院认为文学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仅仅是文字,而包括文字表述的故事内容。

其次,构成故事的人物塑造、关系、情节进展必须具体到一定程度才有资格成为被法律保护的“表达”。

再次,这种桥段的具体设计必须具备独创性,“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而不是公共领域司空见惯的“梗”。

最后,作品是否涉嫌侵权,参考其对情节设置方面的重合,在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程度的数量比例,或者是在权利作品中的比重过大。

换句话说,接触机会与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四要点成为判断作品是否涉嫌侵权的主要依据。


坤丞主页作为一个完全中立,秉持着尽最大程度公正的态度,很遗憾地告诉大家,《I wanna get love》确实涉及借鉴《天才白痴梦》,但由于前者作者@沐十七 已经删文销号,因此由主页君向被借鉴作者  @Sugarfy  老师 表示诚挚的歉意。


最后,我们还是希望各位作者坚持原创,不要辜负他人的喜爱,不要违背自己的原则。


LOFTER坤丞主页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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